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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客大年三十被扣押旅行社未办妥签证判赔损失
浏览次数:3098942  发布日期:2013-12-7 9:01:46

  南都讯 因江门某旅行社工作疏忽,未办理好泰国游入境签证手续,2010年春节,香港居民陈某和1位家人在泰国机杨被警方视为非法入境,扣留15小时后驱逐出境。蓬江区法院判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。旅行社上诉。近日,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。


  2010年,香港居民陈某与江门某旅行社签订合同,打算全家7口人春节赴泰国 旅游 。但2月13日,到泰国机场,验证出关时,泰国出入境检查人员称,旅行社并没为陈某及其父兄3人办理签证手续,属非法入境,被军警扣留,反锁黑房长达15个小时。后经多方交涉,2月14日(农历大年初一),陈某三人才飞回香港。


  陈某曾找旅行社交涉,但旅行社表示只赔20%的费用。陈某又向江门消委会及旅游局投诉,未调解成功。他遂向蓬江区法院提起诉讼。该旅行社承认,确因自己疏忽,出团前未办妥入境签证,致原告3人无法入泰国境。但陈某也有过错,误导了旅行社,且只是被拒绝入境,滞留机场,并非“扣留”,人身自由没被限制。


  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旅行社工作严重疏忽,没为3原告办理好泰国游入境签证手续,致3原告被泰国警方视为非法入境,扣留15小时后驱逐出境,不但无法达到泰国游目的,还导致人格受损,已构成违约和侵权。法院裁定,被告退还旅游团费、机票附加费、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。


  同时,案发农历春节,三原告被扣留,失去人身自由,并在出境旅游签证电脑档案中,留下不能删去的不良记录,给原告及其亲属心灵造成较严重创伤,精神上带来较大打击,原告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,判赔精神抚慰金1.8万元。


  但原告要求赔偿被泰国警方扣留时支出的费用,因未能提交支出费用证据,不予支持。原告以旅行社有故意欺诈行为要求加倍赔偿,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旅行社不服,提起上诉。近日,江门市中院终审判决,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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